发布日期:2012-02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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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变更教学计划或课程安排应由教学组、导师组或任课教师提前一周向院教务处提出,除全院或全年级变更课程安排的,由主管院长批准外,经院教务处批准后,由院教务处安排变更事宜。院教务处经由主管院长批准,亦可直接变更教学计划和课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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